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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2月01日

转:普洱茶销售专项整治典型案例(节选)

 以次充好、质量低劣、虚假广告、价格欺诈、假冒侵权等普洱茶不当营销行为严重扰乱西双版纳州普洱茶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对普洱茶产品消费选择,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围绕重点开展为期9个月的普洱茶营销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1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勐海某茶厂于抖音平台销售的两款普洱茶产品外包装上含有虚假内容(“皇家茶园”、“皇家贡砖”、“国有林”),随后对该茶厂的直播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普洱茶产品为:(1)皇家茶园(熟茶),已售出75提(525饼),牟取违法所得2175元。(2)皇家贡砖普洱砖茶(生茶),已售出8砖(片),牟取违法所得2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外包装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24万元。
典型案例2
景洪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西双版纳某茶业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的举报线索后,随后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在从事预包装食品(茶叶)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茶叶包装纸张,并处罚款5万元。
典型案例3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抖音某账号主播宣称为“勐海某茶厂老板娘”于网络销售该茶厂的普洱茶产品。经执法人员调查,该抖音主播未得到勐海某茶厂的股权转让及授权使用“茶厂老板娘”进行宣传。该主播以“茶厂老板娘”的身份进行商品宣传、促销,引人误认为是勐海某茶厂自己生产并自己销售茶产品,以茶厂老板娘身份直接促销、优惠力度大,来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属销售商品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典型案例4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勐海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在调查4.0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查实陈某在抖音直播平台售卖的“老同志”牌普洱饼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陈某借用秦某身份信息办理营业执照、开通抖音号及抖音店铺,其实际经营者和获利人为陈某,并通过抖音直播号销售“老同志”第批饼茶及“老同志”浓香型饼茶,上述两个品种普洱茶产品经商标权利人(安宁海湾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系假冒老同志品牌的商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1.68万元。         
典型案例5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勐海某茶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抖音名称“老李私藏茶”在网络直播间中宣传销售。当事人宣传、销售普洱茶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规定,属销售商品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行为;同时,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属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第五期典型案例1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勐海某茶业公司于网络平台的直播间宣传销售的两款普洱茶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一款普洱茶产品包装标注有:“七子第一饼 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原料日期:1973年,生产日期:2023/08/1”的内容,当事人无法证实“七子第一饼”“原料日期 1973年”标签标注的内容真实;另一款普洱茶产品包装标注有:“七彩孔雀普洱茶(生茶),净含量:357克,原料日期:2006年,中国普洱茶集团 普洱茶专家协会 认证章,生产日期:2023/09/15”的内容,当事人无法证实“原料日期:2006年”“中国普洱茶集团 普洱茶专家协会 认证章”标签标注的内容真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0元。
第五期典型案例2
勐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勐海某茶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成品仓库内发现三款普洱茶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产品原料日期2002年、2007年;官方指导价99800元、59800元、200000元;限量发行300套;收录于普洱茶博物馆、珍藏非遗古董茶;)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明,“班章孔雀普洱茶(生茶)”“云南七子饼传世印级古董茶普洱茶(生茶)”“龙印·八八青饼(生茶)”三款普洱茶外包装绵纸系当事人从昆明市订购,原料系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至同年8月16日期间,从临沧市凤庆县购进散茶,并运至其加工厂房加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对其经营的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0元。